时隔半年,杭州高新(300478.SZ)副董事长、董事叶峰和董事周建华二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终于下达。(立案调查详见银柿财经此前报道《涉嫌持股变动信披违法违规、短线交易等,杭州高新两名董事被立案调查》)
6月1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高新副董事长、董事叶峰因持股变动信披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杭州高新”股票,被合计罚款160万元。董事周建华因短线交易“杭州高新”股票,被罚款30万元。
具体来看,叶峰在2020年11月26日~2022年11月22日,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共计9个证券账户交易“杭州高新”股票。期间在2021年1月7日合计持股比例最高,达到8.35%,首次超过5%。此后继续交易“杭州高新”股票,持股比例多次减少或者增加1%。
(资料图)
2021年1月8日~2022年11月22日,叶峰账户组累计买入“杭州高新”1093.034万股,成交金额1亿元;累计卖出1831.994万股,成交金额1.71亿元,买卖金额合计2.71亿元。此外,经计算,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无违法所得。
叶峰实际控制其账户组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时也未按规定通知并予以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叶峰实际控制其账户组继续转让“杭州高新”股票。浙江证监局认为叶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叶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杭州高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而董事周建华的违法事实显示,其在2020年4月9日~2022年11月22日,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共计5个证券账户交易“杭州高新”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合计买入685.72万股,成交金额8177.80万元,合计卖出584.94万股,成交金额7045.6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周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持股方面,二人目前均直接持有杭州高新股票,且均为公司前十大股东。2023年一季报显示,叶峰直接持有杭州高新251万股,持股比例为1.98%,其中188.25万股为限售股;周建华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21.36万股,实际合计持有422.14万股,持股比例为3.33%,其中77.585万股为限售股。
杭州高新主营业务为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特种聚乙烯及交联聚乙烯电缆料、特种聚氯乙烯电缆料、通用聚氯乙烯电缆料、无卤低烟阻燃电缆料、橡胶电缆料及橡塑改性弹性体。
业绩方面,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收3.68亿元,同比下降4.99%;净亏损2165.33万元,同比下降246.18%。2023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净亏损711.23万元,同比大降662.06%。
值得注意的是,在业绩表现不佳的同时,2023年以来,杭州高新已有多名高管辞职。3月底,公司副总经理胡炳林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5月底,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后,蒋鹏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值得一提的是,蒋鹏今年2月刚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原因是作为董秘,明知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却未督促及时对外披露,也未履行报告责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此外,6月9日,公司副总经理凌勇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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